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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1.臺灣地區內:通常保險對象生病,一定要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但是如有下述情形,可以檢具相關書據至就醫院所所轄之分區業務組申請:
(1)因為緊急傷病或分娩不克前往特約院所就醫,需要在非特約醫療機構就醫時,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診斷書和核退申請書,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保險對象看病時,因為沒有保險憑證而必須自己先付醫療費用,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颱風)或是本署或投保單位所造成的因素,以致於無法在看病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保險憑證向原就診的醫療院所申請退還費用時,可以檢具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
(3)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天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天以內之「部分負擔」費用,如全年累計超過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上限,可以檢具費用明細、收據正本、和核退申請書,於次年6月30日前申請核退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