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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時保險都有「受益人」要填

「受益人」該怎麼填、很重要!!事關賠償金如何分配或是產生遺產稅問題?

「法定繼承人」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配偶為當然繼承,不列入排序)依序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養子女/孫子女,但一旦子女/養子女繼承了,就輪不到孫子女輩的人繼承)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填寫多位指定「受益人」最有利》

許多人填寫「受益人」時,喜歡只填配偶或是子女,但是倘若保險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早去世,或是同時去世時,這筆保險金就無法由該受益人繼承,只能被算入遺產、扣一筆遺產稅後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因此建議大家填寫多位指定受益人,最後再寫上法定繼承人確保萬無一失,就算第一順位受益人身故,其他順位受益人也能獲得理賠金,且不必被扣一筆遺產稅。

◎受益人與被保人同時身故

案例一>

阿明與阿美結婚時了解自己將負起一個家庭的責任時,為自己買了300萬定期壽險,在一次出遊中兩人因車禍事故阿明與阿美同時身故,受益人僅指定為配偶阿美,沒有其他受益人,在此情形,保險金會被列為阿明被保人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除非有指定第二順位的受益人,或是受益人欄位填上「法定繼承人」,否則身故理賠金就會被列為遺產。

舉例>

以台南26地震-維冠大樓倒塌案例來說,有全家人不幸同時罹難或是家中最後僅一人或子女生還時,生還的家屬有可能在繼承保險金時既需要繳交遺產稅.

以XX姊妹來說,父母不幸在這次地震中同時罹難,若生前有投保商業保險或是公司有為其加保團險時,當初受益人互為配偶,且無指定第二順位時,當XX姊妹繼承父母保險金時既需要繳交遺產稅.

大嬸叮嚀:

特別提醒的是:

若受益人順位為單一未成年子女時,則有可能保險金有領養人或是監護人代為管理的風險,因此我都會特別囑咐客戶信託的重要!         以及另行指定可以託付的直系親屬為第二或是第三順位受益人最後再寫上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應與保單檢視時一併檢視以避免不必要的稅賦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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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所指定的受益人,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註2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

註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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